交警没定事故责任 法院判定责任各半本报记者 朱乔夫 通讯员 武法
一起交通事故发生了,交警无法认定双方的事故责任,双方又互为原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那法院该如何进行判决呢?近日,德清县法院当庭宣判双方应分别承担这起交通事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双方均表示服判。 据悉,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省内第一例交警部门没有认定事故责任,而法院作出判决的案件。
你撞我我撞你弄不清爽 2005年11月19日6点45分,天下着雨,陈某无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由德清县武康镇长虹街由东往西行驶,在途经长虹街与凯旋路叉口时,与夏某驾驶的、后座还搭乘着其妻郑某的由北往南行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双方均受伤,夏某的妻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了,但究竟是谁首先违反交通法规引起了这起事故,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认定。因为事发地的十字路口没有安装摄像监控装置,也没有其他确凿证据佐证,于是,当地交警部门于12月16日出具了一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损害结果进行了认定,但对各方在事故发生中的责任,以“在此事故中,因不能证实各方当事人是谁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为由,未作出责任认定。 事发后,双方被送往医院治疗,陈某花去医疗费23102.48元,夏某花去医疗费1589.80元。而经伤残鉴定,陈某构成8级伤残,夏某则构成10级伤残。因双方协商未果,故纠纷成讼,告到了德清法院。 德清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和损害结果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虽然交通部门未作出责任认定,但结合本案事发之时的天气、双方驾驶员均未发现对方、双方车辆均未采取紧急措施、陈某摩托车碰撞夏某摩托车及事故后的损害结果等实际情况,法院依法认定双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同等事故责任。 因此,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认为双方应分别承担这起交通事故50%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双方诉请对方赔偿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夏某支付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款的50%计36227.01元;陈某支付夏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款的50%计11539.23元。夏某妻子死亡赔偿一案,则另案处理。 宣判后,经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双方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我的错你的错法官确认 德清法院民庭副庭长姚俭向记者阐述了判决该案的理由和依据。姚法官说,法院主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两个原则来对该案进行判决的,即法官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原则和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 也就是说,法院不能因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和完整地证明自己的主张而不予裁判。在“人民法院不得拒绝裁判”原则的情况下,法官应当运用自由心证对证据材料进行判断,现有的证据与证明事项的大小,综合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是否明显优于另一方,而支持提供证据证明力大的一方的请求。 姚俭说,虽然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和损害结果等事实清楚,但在此事故中,因十字路口没有摄像监控装置,在无其他确凿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又不能证实是谁违反了交通信号灯的指示。故法官结合事故发生当时的实际情况,运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所规定的原则,依法对双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作出了裁判。 |